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实施前,院校应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共同制定《培养实施方案》。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经专业理事会评估后,报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培养的目标和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培养实施方案应结合专业教学要求、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技能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合作办学专业、办学模式、培养规模、专业课程设置、师资和实训的安排、配套证书、费用预算等。对三年制校企合作的培养实施方案,还应明确以招收家庭困难学生为主,实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单式培养等校企合作培养方式。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要求
1、纳入网络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院校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应按照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录“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手续,纳入网络管理。
2、落实培养方案,强化技能实训。校企合作院校应按照培养实施方案,调整课程设置,强化技能实训。实施“一年制”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到企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培养课程的三分之一;实施“三年制”半工半读校企合作培养的,学生每学年到定向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少于3个月。
3、组织技能鉴定,落实证书配套。校企合作培养纳入本市“双证书”制度的实施范围。对校企合作项目的职业技能鉴定,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校企合作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4、搞好就业服务,促进校企对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配合院校积极做好对校企合作培养学员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用工备案等就业服务工作;同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上海公共招聘网”等平台,做好技能人才需求的汇集、整理、发布工作。
(三)校企合作项目的督导评估
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督导评估,确保校企合作办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督导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校企合作“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资格。
三、校企合作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一)专业理事会的指导服务
专业理事会受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为校企合作双方做好以下相关指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