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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办法
(沪劳保技发(2007)2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校企合作院校的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院校(以下简称校企合作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本市应用类本科高校、高职院校或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

  2、培养专业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技能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培养专业相配套;

  3、具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较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4、具有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的经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由院校提出申请,申报院校应提供院校基本情况材料,填写《校企合作院校申请表》。

  2、申报受理。本市每年定期受理校企合作院校的申报。本科高校、高职可直接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行业及区县举办的中职学校应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协调指导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3、组织评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进行评估。

  (三)认定挂牌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意见,在综合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校企合作院校及专业进行认定,认定有效期限一般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申报)。对经认定的校企合作院校及培养专业,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对认定开展校企合作的本科高校、高职加挂“上海××技师学院”牌子,中职学校加挂“上海××高级技工学校”牌子。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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