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申报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相关企业:
根据《湖南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外[2005]19号)的规定,为做好2007年度对外经济合作资金的申报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对外经济合作资金支持的内容和重点
1、壮大主体,扶优扶强。重点支持2007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主要是:(1)承包工程企业。优先支持当年新签境外工程合同额列省内前三位的承包工程企业;优先支持当年完成营业额列省内前三位的承包工程企业。(2)外派劳务基地县。优先扶持省内当年培训并派出劳务人数最多的外派劳务基地县。(3)出国劳务培训基地。优先扶持当年培训并派出劳务人数列省内前三位的出国劳务培训基地。(4)外派劳务企业。优先支持省内当年外派劳务人数最多的外派劳务企业。(5)境外投资企业。优先支持经批准设立、运作良好、当年带动产品出口额和人员输出列省内前三位的境外投资企业;优先支持经批准设立、运作良好、中方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源开发项目;优先支持经批准设立、运作良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2、建立体系,突出重点。(1)逐步建立和完善三个体系,即:政府“走出去”的宏观政策指导体系;企业“走出去”的促进体系;社会“走出去”公共服务体系。(2) 支持有利于对外经济合作的宣传、培训、境内外重点调研和开拓国际市场。(3)支持国家援外任务单位的人员培训、援外物资运输及国外示范场建设。
3、已享受其他扶持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二、注意事项
(一)各市州企业申请省对外经济合作资金,应由各市州商务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于10月3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直单位于10月3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申请资料。
(二)提供的所有项目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和财务公章,同时,应将所附财务凭证编号标注在财务凭证复印件上。各市州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件,由各市州商务局审核人员签名确认;省直单位在申报时,应将申报材料原件交由省商务厅进行核验。
(三)申报单位提供的境外财务凭证,应将凭证费用项目的中文及核算的人民币额标注在凭证上。如提供的财务凭证金额中含有不在支持范围内的内容(如考察团组机票的发票中含非支持人员的费用等)时,申报单位应拆分出属于支持部分的费用,并标注在该凭证复印件上。
(四)涉及外汇支付的费用,应提供银行支出人民币回单、购汇水单、银行汇出外汇回单等单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