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实施创业富民工程。“十一五”期间要组织1万名具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力争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通过创业成功带动1.5万个就业岗位。
(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本市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上述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订并实施。
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和重组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正确引导和规范企业裁员。各级政府要制订失业应急预案,努力减缓失业人数增加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各种问题和冲击。要规范职工分流安置和裁员的操作,控制规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进就业良好互动。积极研究和解决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区也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