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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和做实个人账户的意见

  (三)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各县、区财政部门上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存款后,根据市社保部门决算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全市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应有存款,将个人账户基金存款和统筹基金(已剔除个人账户存款)分户储存、分帐核算,完全做实个人账户。
  (四)在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实施市级统筹后部分县、区出现的统筹基金缺口,全部在当期市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解决;2004年6月30日实施市级统筹前,部分县、区出现的统筹基金缺口,由市和有关县、区审核确认后,由省级调剂金和有关县、区财政补助资金分年度逐步弥补。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核算
  (一)按照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户储存、分账核算的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市财政部门和市、县(区)税务、社保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市财政部门应分别开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和养老保险个人基金财政专户。统筹基金账户核算统筹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个人基金账户核算个人账户基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
  2.市、县(区)地税部门应根据同级社保部门提供的应收台账信息按时征收保险费,将实际到账的单位缴费(统筹基金)和个人缴费(个人基金)明确划分后,在每月26日前将当月征收的统筹基金和个人基金足额缴入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和个人基金财政专户,同时编制养老保险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社保部门,县、区地税部门还应将养老保险费划解清单及相应的缴款凭证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
  3.社保部门应分别开设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支出户。统筹基金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其他有关待遇支出;个人账户基金支出户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和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域转移金额的支出。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各县、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一个月内将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全部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兑付后直接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因存入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时无法兑付缴交的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追收后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区历年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作挂帐处理,由各县、区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并缴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市社会保险部门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要求,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县、区社会保险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辅助账或出纳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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