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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市、县(区)民政局、农业局负责实施镇(乡、街、办)村(居)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乡、街、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基层办负责监督检查建章立制的执行情况和镇(乡、街、办)村(居)财务审计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开展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审计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
  1、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
  2、实事求是,保证真实反映收支情况并写出审计报告;
  3、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宴请;
  4、不准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泄密。
  (二)被审计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1、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财务收支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经济合同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提供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3、提供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财务收支管理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
  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审计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三)镇(乡、街、办)村(居)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1、在任期内做到逢离必审,特殊情况的(含撤职、辞退)随时审计,逐步实现先审后离;
  2、不准弄虚作假和干扰审计人员对账目的审计;
  3、随时接受审计人员的查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对情节轻微的,责令其整改;情节较重的,按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立案查处和党、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资料的,违反有关财务收支行为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其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
  3、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
  4、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的。
  财务审计公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财务审计公开的情况,不断完善财务审计公开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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