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项收支情况;
1、生产经营性收支情况;
2、土地、项目等收支情况;
3、上级拨款、补助、社会捐赠、救助、福利等收支情况;
4、征地款收支情况;
5、集体企业改制和资产处置的收支情况;
6、借贷款收支情况;
7、“一事一议”项目收支情况;
8、镇(乡、街、办)、村(居)、组政务、村务管理费支出(含干部工资、补贴、奖金、接待费、办公用品和加班费)情况;
9、其他收支情况。
(二)公益福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第五条 公开形式为每年原则上对所在镇(乡、街、办)村(居)辖区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开;重大项目收支情况随时审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的组织实施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审计局、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负责全市镇(乡、街、办)村(居)财务审计指导工作。分别组织开展镇(乡、街、办)、村(居)组集体经济年度收支审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它专项审计;培训和考核审计人员;指导镇(乡、街、办)和村民委员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七条 县级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范围内镇(乡、街、办)、经济联合总社和镇(乡、街、办)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公开工作。如人力不足,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
第八条 县级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范围内村级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指导镇(乡、街、办)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居)以下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县级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直接审计。
第九条 镇(乡、街、办)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或镇(乡、街、办)审计站是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实施本镇(乡、街、办)属企业、经济联合总社以及村(居)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业务上接受市、县审计局、农业局农村财会管理与审计办公室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