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6〕24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
惠州市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市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审计公开的规范化,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镇(乡、街、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镇村(居)组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镇(乡、街、办)村(居)组财务审计公开(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我市县(区)国家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对县(区)所辖区域内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公开。
第二章 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形式
第四条 国家审计机关和农村审计机构对镇(乡、街、办)。村(居)组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结果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