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社会监督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6〕2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加强社会监督公开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
关于加强社会监督公开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惠州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方案》(惠市委发〔2005〕18号)确定的各项任务,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中发〔2005〕6号)等规定的要求,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在已经开展“万众评公务”、“行风热线”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公开力度。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监督公开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励精图治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扩大社会监督公开平台,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的落实,不断提高民主执政能力、科学执政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
(二)强化社会监督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阳光政府”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只有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府才能更好地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减少和防止工作失误,保证行政机关的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