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值班场所未设置逃生出口的。
3.出租屋(作居住用途的)。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改正:
①在首层楼梯下设置居住用房的;
②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以上的床位的;
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④乱拉乱接电线和电器设备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限期改正:
①未设置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楼梯宽度不足1米,楼层未设置安全出口的;
②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30人以上的出租屋未设置2座楼梯或者必要的火灾技防措施的;
③厨房未单独设置,或者设置在通道上的;
④房间使用木板、纸板等可燃材料间隔的;
⑤未按要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2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配置灭火器的。
(3)6层以上的出租屋要设置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要求的室内消火栓。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立即改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限期改正:
①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②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③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3)证照不齐的,应当予以取缔。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各地应广泛开展“一畅两会”为主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常识和自救逃生知识,督促社会各单位落实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常识培训工作,做到会报告火警,能正确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及时扑救和处置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了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的危险性以及所处环境状况,发生火灾时懂得通知现场人员疏散,主动维护自身和单位的消防安全权益。
四、任务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工厂企业开展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整改事项。
(二)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对高等职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开展检查工作,并检查督促落实整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