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免重建厂房的相关费用。2006年底之前,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厂房,凡权属明确的,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并给予市政建设配套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的优惠。
(六)减免堤防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受灾企业,2006年的堤围防护费予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予以减半征收。
(七)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因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准予在当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洪灾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给予本年度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已征的不退)。减免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
(八)给予税赋和缴税期限优惠。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对2006年第3季度的定额进行税赋调整。对受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报市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九)减免房产、土地使用相关税收。对受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本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的不退)。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3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3-10万元的由市级税务机关批准,税额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批准。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洪灾影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以上社保基金管理局及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切实加强生产调度和安全工作。各县、区要按照年初制定的经济目标,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强调度。对受灾较重的企业,要全力协助企业尽快恢复基本的生产条件,及时协调解决恢复生产急需的各类原辅材料;对受灾较轻的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支持企业开足马力。各受灾企业要及时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机器以最佳状态投入生产。在复产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落实好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增强防范意识,加强重点部位的巡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认真做好灾后的防疫工作,对厂区、生产区进行防疫消毒,严防在恢复生产中发生灾后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