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
(惠府〔2006〕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受今年第四号强热带风暴“碧利斯”的影响,我市部分地区遭遇了超百年一遇的洪涝灾害,给广大群众和工商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据初步统计,我市受灾企业超过660家,经济损失约10.59亿元。为扶持我市受灾企业渡过难关,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工商企业生产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当前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灾后复产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做到一手抓救灾,一手抓复产。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形成合力,千方百计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尽快恢复生产。
二、进一步摸清核实灾情。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在初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深入企业,进一步核实和准确掌握受灾情况,为做好救灾复产工作打好基础,增强救灾复产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科学性。
三、尽快解决好企业恢复生产的基本条件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做好救灾和恢复生产的服务工作。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中,要优先考虑受灾工商企业特别是受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相关设施的抢修,确保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的需要和交通、通讯畅通。
四、出台十项措施扶持受灾工商企业恢复生产。
(一)优先做好投保受灾企业的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要尽快核实投保企业的损失,加快理赔速度。对急需生产自救资金的企业,保险公司可在确认损失后预赔50%的理赔款并优先结案。
(二)为受灾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查验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受灾企业已损坏生产设备、保税料件及成品等货物的核销手续。同时,对救灾复产所需物资的通关,要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优先接单、优先审单、优先验放,确保救灾物资及时通关。对海运进口的单一、大宗救灾复产物资,实行“提前申报、实货放行”的通关监管模式,以提高通关效率。
(三)给予受灾企业信贷支持。市金融办要积极协调各商业性金融机构向上级部门多争取贷款指标支持受灾企业,受灾企业的到逾期贷款核实后准予办理展期手续,在计收贷款利息过程中要积极落实有关扶持措施。
(四)免费迁移供电设施。在救灾复产中,凡因安全问题需要迁移的电杆、线路,产权属供电部门的,由供电部门无偿迁移;产权属企业自有的,由企业委托供电部门迁移,供电部门只收工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