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
(淄政发〔2007〕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6〕5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6〕3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现将淄博市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淄博市各区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淄博市各区县乡镇基准地价及地租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城区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2004年我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调查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原则上由市政府每2至3年调整一次,在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三、宗地出让、转让、抵押、租赁以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时,应参照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结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容积率、用途修正后确定土地价格。土地评估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土地出让价格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确定。征收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按照新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淄政发〔2004〕279号文件同时废止;淄政发〔1998〕196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收取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点击浏览该文件
2.淄博市各区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
3.淄博市各区县乡镇基准地价及租金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淄博市城区各类用地基准地价
商业基准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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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店区(含 │淄川区 │ 博山区 │ 周村区 │ 临淄区 │ 桓台县 │ 高青县 │ 沂源县 │
│ │ 高新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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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m│万元│元/m│万元│元│万元│元/m│万元│元│万元│元│万元│元│万元│元/m│万元│
│ │ 2 │/亩 │ 2 │/亩 │/m│/亩 │ 2 │/亩 │/m│/亩 │/m│/亩 │/m│/亩 │ 2 │/亩 │
│ │ │ │ │ │2 │ │ │ │2 │ │2 │ │2 │ │ │ │
├─┼──┼──┼──┼──┼─┼──┼──┼──┼─┼──┼─┼──┼─┼──┼──┼──┤
│一│1854│123.│1126│75.0│11│74.6│1179│78.6│12│83.1│10│68.2│59│39.8│716 │47.7│
│级│ │ 58│ │ 7 │20│ 7 │ │ 0 │47│ 3 │24│ 7 │8 │ 7 │ │ 3 │
├─┼──┼──┼──┼──┼─┼──┼──┼──┼─┼──┼─┼──┼─┼──┼──┼──┤
│二│1544│102.│786 │52.4│71│47.4│845 │56.3│98│65.7│83│55.4│40│27.0│496 │33.0│
│级│ │ 92│ │ 0 │2 │ 7 │ │ 3 │6 │ 3 │2 │ 7 │6 │ 7 │ │ 7 │
├─┼──┼──┼──┼──┼─┼──┼──┼──┼─┼──┼─┼──┼─┼──┼──┼──┤
│三│1212│80.8│663 │44.2│54│36.2│655 │43.6│67│44.8│54│36.0│24│16.6│344 │22.9│
│级│ │ 0│ │ 0 │3 │ 0 │ │ 7 │3 │ 7 │1 │ 7 │9 │ 0 │ │ 3 │
├─┼──┼──┼──┼──┼─┼──┼──┼──┼─┼──┼─┼──┼─┼──┼──┼──┤
│四│815 │54.3│428 │28.5│33│22.4│358 │23.8│45│30.1│31│21.0│19│12.7│224 │14.9│
│级│ │ 2│ │ 3 │7 │ 8 │ │ 7 │2 │ 3 │5 │ 0 │1 │ 3 │ │ 3 │
├─┼──┼──┼──┼──┼─┼──┼──┼──┼─┼──┼─┼──┼─┼──┼──┼──┤
│五│419 │27.9│306 │20.4│24│16.0│ -- │ -- │--│ -- │--│ -- │--│ -- │ -- │ - │
│级│ │ 3│ │ 0 │0 │ 0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