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大发改价检字[2006]12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379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使用价目表、价目册和价格牌标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必须经大连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并在价目表、价目册和价格牌上予以注明,同时公布举报电话:12358;使用标价签标价的,应使用经大连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标价签;如需要自制特色价签的,应在印制前报大连市物价检查所监制。不得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价目册和价格牌等。
二、价目表、价目册和价格牌等式样由家电维修行业协。会或经营者,根据其行业特点和明码标价要求制作,并报大连市物价检查所审核。
三、各区、市、县价格检查机构以及市职工物价监督总站,应加大对家电维修行业明码标价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教育不改;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