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继续执行招标文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收费字[2006]43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招标文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6]4号)转给你们,招标文件收费标准继续按《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价发[2003]77号)执行。
相关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未变更《收费许可证》和未收费公示的,不得继续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