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未能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则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6个月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上报市环境保护部门;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在验收后的两年内应当按年度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实施持续性清洁生产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深圳市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市政府有关专项资金(基金)对实施清洁生产发生的费用(审核、验收等)给予资助。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市有关媒体公布宣传。为推动市、区、街道办三级联动,共同促进全市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各区可参照省、市的奖励办法给予获得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辖区内企业适当奖励。我市清洁生产奖励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市政府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鼓励、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并将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技术、产品列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二十四条 市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收费资金每年应当安排一定额度用于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对符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友好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要重视技术进步的作用,积极做好先进工艺、技术、产品在清洁生产工作中推广和应用。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大科研支持力度,为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