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符合企业实际、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目标、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七)持续清洁生产运行管理机制的建立。
第十条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过程是否真实、规范,方法是否合理;
(二)审核报告是否如实反映企业基本情况,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情况,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和无害化(包括转移、安全处理)情况,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的变化、存放、转移情况;
(三)清洁生产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可行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环保目标、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四)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企业的主要问题;
(五)审核报告中是否分析企业达标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达标时间承诺的现实可能性;
(六)审核报告中是否明确企业持续清洁生产的机制和措施;
(七)清洁生产审核提出的免费、低费方案的实施情况,中费、高费方案及实施计划是否切实可行。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诊断分析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直至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清洁生产验收。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自行组织开展审核的,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基本情况报市环境保护部门。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委托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报市环境保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