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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贸工源字〔2007〕39号 2007年5月22日)


  为促进和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市贸易工业局、环境保护局、科技和信息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和环保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建立市、区、街道办三级联动机制,共同鼓励和推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第六条 清洁生产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政府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行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原则,根据不同行业有序推进,注重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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