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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辽价发[2006]7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今年化肥价格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化肥出口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企业的尿素中准价水平为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下浮下限。其它化肥的出厂指导价水平和浮动幅度,委托各市物价局制定,报省局备案。

  二、按省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对化肥流通环节实行差率管理。磷酸二铵、尿素、复合肥及钾肥的批发企业进销差率(以出厂价、港口交货价为基础)最高为4.5%(直接运杂费除外):零售企业批零差率(以批发价为基础)最高为2.5%(直接运杂费除外)。其它化肥的批发、零售环节差率分别最高为12%和5%。化肥储备两个月后,储备企业的经营差率每个月可增加一个百分点。省内批发企业之间购销化肥,不得超过两道批发环节。其中,原地转批(只开票收款不发生物流)的业务进销差率最高为2%(以进价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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