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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7)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5、免于公开的主要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
  1、利用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
  2、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
  3、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论证、旁听、咨询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5、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 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化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运行。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构建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将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同时,要逐步扩大行政过程的公开。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对于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内容,政务公开责任主体都必须定期或及时向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保证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建立健全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度。对于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经审核后,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分期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分别报上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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