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5、免于公开的主要内容: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主要形式
政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逐步规范。
1、利用政务公开栏,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
2、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开;
3、定期向社会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公报,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论证、旁听、咨询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5、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 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三、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化
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运行。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构建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将办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结果等向社会公开,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同时,要逐步扩大行政过程的公开。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无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建立健全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制度。对于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内容,政务公开责任主体都必须定期或及时向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保证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建立健全预先审核和备案制度。对于政务公开的事项和内容,公开前要分级进行预先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间,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经审核后,编制政务公开详细目录,分期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对于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分别报上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