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
(2006年10月2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主渠道畅通,提高服务水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陕西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二、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与服务工作,并从实际出发,结合具体情况,组织《规范》的实施和考核。
三、 本规范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一、省级药具管理部门
1、传达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协助拟定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2、制定全省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目标检查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药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评估。
3、编制药具需求计划的初步方案,汇总、审核全省药具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依照国家批准的药具订购计划和分配计划订购、调拨药具,对全省药具免费发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对全省药具各类业务报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
5、拟定药具经费分配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6、按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在省人口计生委的监督下,负责药具经费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药具站的财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