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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6]19号)


各市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制定和出台新增进入国家定价目录和调剂进入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是当前物价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此次定价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发改委将制定统一政策,指导和衔接各省的定价工作,目前该政策正在制定当中。为不影响各药品经销企业正常销售和医疗机构正常用药,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属新增进入国家和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在国家和省未正式下达价格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未经省物价局批准,各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高现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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