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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6]69号)


各区、市、县发展局(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价格,在国家价格部门未下达价格前,可继续执行2005年8月1日前的价格;凡是2005年8月1日以后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经营者不得自行提高药品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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