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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向出租车主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向出租车主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6]3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近期国家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就向出租车主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向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出租车主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在国家未明确停止征收前,暂按现行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征收;目前已停收和未征收的,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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