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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对个体和私营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减半缴纳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私营企业会费。

  (三)对运输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减半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1.利用原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三、完善收费服务体系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在此之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但未到期的人员,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不再重复办理手续,剩余期限内按上述政策执行。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财综[2006]7号文件规定,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各级财政、物价及有关部门要树立扶持创新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就业公共服务职能,改进收费程序,简化落实各项优惠收费政策的相关手续。各项优惠收费政策的办理手续和减免程序由省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每年要对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督促其切实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简化工作手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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