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财非[2006]57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省级批准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费用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具体项目包括:
(一)卫生部门收取的中医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二)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就业前培训费;
(三)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四)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五)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六)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
(七)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减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部分收费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和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经收费单位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机关审核,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给予以下收费优惠待遇。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减半征收因办理抵押、担保等银行贷款手续而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证、评估等服务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