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查出税款的入库问题
对于查出的税款,稽查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催缴入库工作。对于逾期未入库的税款,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68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按照《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同时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查出的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严防行政不作为等失职渎职现象发生。
(二)关于查处罚款的入库问题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明确地税罚没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预〔2005〕198号)要求:对于地税行政罚款,随税罚款要按照补缴税款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其它罚款一律就地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应上交省级财政的罚没收入缴入市、县金库。
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第88条第三款之规定,采取《征管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处罚款数额3%的罚款。
对查处应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要通过《河南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税收法制”菜单下的违法违章处理工作流程入库。
四、关于对稽查工作的监督服务问题
对于稽查部门在采取案件移交、查封扣押、强制执行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先征求稽查局所属的地税局法制部门的意见,然后按法定程序,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稽查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要将《稽查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三)报稽查局所属的地税局法制部门备案。
五、关于稽查局的执法权限问题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赋予税务部门的所有税务检查权,各级稽查局均依法享有。
各级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不受《征管法》第七十四条的限制。
根据《
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规定,《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均无权批准。这些权利包括:《征管法》第37条规定的对扣押物品的拍卖或变卖权,第38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权,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权,第54条第(六)项规定的存款帐户查询权,《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规定的调帐检查权等。但上述权利和措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各级稽查局均可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