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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5.在执行《征管法》第47条时,应由被执行人在收据和清单上核实签字。
  6.扣押相对人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时,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及其他人员严禁使用。
  7.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和其它财产在拍卖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拟拍卖物品的评估金额、拍卖机构、具体拍卖日期,并通知相对人到场。
  8.税务机关在执行《征管法》第50条的代位权、撤销权时,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的行使,只能在税务机关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9.在相对人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间,一般不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在此期间,发现相对人逃逸或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纳税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可以按照《征管法》第38条的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对相对人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必须在其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也就是3个月后)采取。
  (六)关于对涉嫌犯罪案件移交的问题
  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同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对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在依法向公安部门移交之前,要经过同级局的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的审理把关,使移交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对移交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应始终保持对税款、滞纳金的追缴权;对应移交的税务案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只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对罚款部分暂缓追缴,待司法机关认定后再作适当处理。对司法机关做出无罪处理决定(或判决)的案件,税务机关可以重新启动未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关于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问题
  对于税务稽查案件,应实行三级审理制,即:所有税务稽查案件必须由稽查局审理部门进行初审,由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二审,对于上级转办案件、有重大影响案件和疑难案件还应报稽查局所属的地税局审理委员会进行三审。
  对于提交稽查局所属的地税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一并提出一审、二审的书面意见,并说明案件的疑点、难点。
  市、县两级局应明确稽查局报审案件的移送标准,并确保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占该年度稽查案件的10%以上,对于低于10%的,应下调审理案值的标准。审理案值是指该案件涉及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总和。
  三、关于查出税款、罚款入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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