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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4.为了避免伪造证据嫌疑,凡是执法中形成的文书和资料,涉及执法人员签字的,必须有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签字,并不得代签。如果名字是打印的,税收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的打印名字上按指印。
  (二)关于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问题
  对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应当在以下两个环节向其告知,并由其行使。一是在调查取证环节。在制作《询问(调查)笔录》时,要明确告知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对告知情况,应予以记录,并让相对人签字认可;若相对人有陈述、申辩意见,则应使用《陈述申辩笔录》这一文书予以记录。二是在处罚告知环节。在向相对人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中,必须明确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若相对人有新的陈述、申辩意见,则应在《陈述申辩笔录》这一文书中予以记录,或由相对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如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应形成《陈述申辩记录》,在该记录中,显示权利告知内容和相对人放弃权利的内容。
  《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记录》都应由相对人阅后签字(盖章)。
  (三)关于执法文书送达的问题
  1.关于文书签收
  (1)相对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应注明签收日期。
  (2)相对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
  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能签收的文书,也可由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财务办公机构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
  (3)相对人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委托代理书的,文书既可向相对人送达签收,也可以向其代理人送达签收。
  2.关于文书送达方式
  (1)送达文书必须同时制作送达回证,由相对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文书送达日期。
  (2)相对人或者与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留置送达时,税务机关可以邀请相对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者相对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公证机构或其他非税收执法人员到场,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分别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相对人的住所或办公场所,即视为送达。
  (3)相对人或者与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也可采用公证送达方式。公证书应当注明文书送达经过、送达文书名称及其编号、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单位名称(姓名)、受送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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