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的若干意见
(豫地税发〔2007〕75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在南阳市地税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规范税务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税收执法的工作方法指导,规范基层执法实践,规避执法风险。实践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关于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证据调取问题
1.税务机关在调取证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有不少于两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由参与取证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署姓名。
2.税务执法人员在调取书证时,如原件不便调取,可由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掌管这些书证的部门负责人复印有关书证,复印后,由上述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现存于某某处”等字样,并加盖该单位行政印章,或由上述经办人员签字(包括姓名和复印日期)并按指印。若相对人是公民的,由本人按照上述要求,注明复印件出处,同时签字并按指印,严禁以私人印章代替签字。
对上述复印的书证,应由不少于两名的参与取证的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在对有关书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实无误后,签署“调取人:××× ×××”的字样,并注明取证日期。
若复印的书证(如帐簿、凭证、合同等)数量较大、不便相对人逐页签字的,应由相对人分类予以装订,并分别制作封面说明,封面说明应包括书证的页数和书证所含项目的总金额,相对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封面说明上签字、盖章外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公章;相对人是公民的,也应在封面说明和骑缝处签字并按指印。
3.税务执法人员在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后,应交由被调查(询问)人逐页阅读后,逐页签字,并在笔录末页注明“看后无误”的字样,并签署姓名、加按指印,同时注明日期。
若被调查(询问)人是文盲的,应由其亲属或其认可的第三人对笔录阅读后,按上述要求签字、按指印。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阅读人员的姓名和身份。
调查(询问)笔录中的关键词句、数字或涂改之处,应由被调查(询问)人在上述地方逐一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