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辽价发[2006]61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非GMP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尽快上报省物价局,并由省物价局汇总后,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自行确定价格或按原价格销售。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尽快上报省物价局,并由省物价局汇总后,按照《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批准,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得自行确定价格或按原价格销售。
三、各地要加强对本通知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