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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规划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逐步完善预售项目监管制度,提倡和鼓励现房销售。

  第二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保障范围。

  1、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其中市区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保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廉租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适度建设廉租住房;扩大廉租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廉租住房;加强廉租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廉租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1、为促进规划区住宅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市区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市区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2、规划期内,为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保证规划区住房供应,应积极制定相关措施,保证规划期内城中村(旧村)拆除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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