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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七、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十七)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机构要设立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专门服务窗口,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实行鉴定费用缓缴或减免的办法。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应缓收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八、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十八)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各县(市)要随着当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九)加大城乡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各县(市)要制订针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政策,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乡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
  (二十)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助残工程、“自强就业”助残工程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展开,努力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二十一)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在做好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
  九、完成救助设施建设任务
  (二十二)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全州要力争每个乡(镇)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改造建设资金以地方自筹为主,通过政府投入、政策减免、社会捐助、社会福利中心自筹等方法解决。同时,抓紧研究确定其功能定位、管理和运行机制,切实发挥其农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作用。全州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任务2007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
  (二十三)加强流浪及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有效利用现有救助管理站等资源,通过适当改造和完善服务功能,对流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分区管理,切实保护流浪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努力争取和建成儿童福利服务中心,完善孤儿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
  十、完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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