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抓紧制定《全州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各县(市)要多渠道筹措和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字〔2006〕25号)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对符合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且持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的困难居民,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十三)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政策。对在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给予安置,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燃气安装费、电费等。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当地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
(十四)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配租、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工作。对灾民恢复重建的房屋,当地政府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帮助灾民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制订相关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到当年建设、当年入住。
六、鼓励支持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
(十五)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零就业”家庭及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中有就业要求的成员或子女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的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困难群众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组织的作用,力争对有工作要求的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实行无偿或低费的技能培训,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农村“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
(十六)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大力开展“劳务输出送岗位”活动,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