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项目法人(责任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责任人)在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在建设过程中和完工后,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重要单位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跟班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基础资料和评定结果必须通过平行抽检等方式认真复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质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真正落实内部质量“三检制”,明确人员,明确职责;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控制;对工程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认真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工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验收制度。除险加固工程完成后,并经过一个汛期考验,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应在实施单位(或项目法人)自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自查要逐项、逐单元对各项工程措施的质量进行查验和评价,并提出自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工程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省有关规定,五级海塘与小型水闸可适当从简,但验收材料仍须满足规程要求。
第二十八条 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在验收后一个月内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组织验收的同时抄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利厅可视情况参加部分项目的验收活动或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