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及其相关工程内容实施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资格。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其中二级以上海塘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堤防工程)二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及类似工程施工经验。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除险加固工程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监理工作按《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