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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运行管理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办法。

二、设计和审批

  第八条 海塘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先提出海塘安全复核分析论证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编制。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的海塘及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项目管理。

  第九条 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前应进行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按《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执行,小型水闸按《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进行技术认定。经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安全类别为三类到四类的水闸方可申报除险加固项目。

  第十条 水闸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大型水闸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中型水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小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一条 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以水闸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为依据,并按有关规定配套完善管理设施。

  第十二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二级及以上海塘与大型水闸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四级海塘与中型水闸应由具有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水闸应由具有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对重要的图件报初设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报告实行分级审批。二级及以上海塘与大型水闸的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四级海塘与中型水闸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闸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的设计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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