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管〔2006〕36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我厅制定了《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提高海塘与水闸整体防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计划的项目,重点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确需加固的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一遇,下同)浙东标准海塘和安全类别为三类到四类的沿塘水闸。列入市、县计划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列入国家、省基本建设项目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防洪(潮)工程的安全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行业监管。
第四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办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五条 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组织、指导,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管理。
第六条 海塘与水闸(以经营性为主的水闸除外)除险加固属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市政府、县、区、镇、乡)负责资金筹措,列入财政预算。所筹资金均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保证绩效,并要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