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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对“大吨小标”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收费公路对“大吨小标”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建集团,西安绕城管理局、厅征稽局、厅收费中心,陕西交通投资公司、陕西金秀公司、陕西西铜公司:

  为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公路收费秩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办发〔2006〕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大吨小标” 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认真计量,准确判别,严格标准,按章收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㈠对按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已更正的“大吨小标”车辆及与国家发改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相符的车辆,依据机动车辆行驶证的额定载质量(即与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一致)和我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㈡对在用“大吨小标” 车辆未按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更正的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车辆,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按照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和我省收费公路车型分类及其收费标准计收通行费。

  ㈢对未列入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车辆及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行驶证额定载质量与公路养路费计征吨位不符者,可依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即三轮货车2吨、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的低速货车4.5吨、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以上货车49吨)扣除车辆自重后计量收费或按车辆轴载重量认定标准之和(即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扣除车辆自重后计量收费。当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与车辆轴载重量认定标准之和不一致时,以较小值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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