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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排水条例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设施;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单位和个人排水水质轻微超标,对排水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排水标准的,主管部门可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该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排水单位和个人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监测信息。
  第三十七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
  (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
  (二)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明火作业、打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植树、埋杆;
  (三)圈占、覆盖检查井和雨水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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