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商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法制办公室、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转发《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06]78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商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办、纠风办: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制定的《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8月10日起,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不得超过25%。
二、要继续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在完善药品、医疗服务、医用材料价格公示制和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制度的同时,在年底前全面实行门诊结算清单制度,免费为患者提供门诊费用清单。
要建立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贵重医用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在年底前对较贵药品和在医疗服务项目之外单独向患者收费的较贵医用材料实行医患双方确认,贵重药品和医用材料经患者或家属确认后方可使用。
三、要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目标责任制,设立价格管理机构和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要对价格管理负总责。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纠正不合理的价格行为,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要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的病历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四、要强化医疗保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各级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要按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促进竞争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