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治超领导小组,省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治超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加强对治超工作的考核、奖惩,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治超领导小组代表省政府对各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治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责任落实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务实求效的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第四条 省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对各市(区)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考核范围,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每年年初由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与被考核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考核工作分综合考核和行业考核。考核工作由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考核工作由省治超办组织实施,行业考核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用实地检查、随时抽查、适时暗查、责任倒查等方式,通过现场察看,计算指标和阶段验收等方法,对各单位治超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七条 考核分定期、不定期和专项考核。定期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核;不定期考核主要为日常检查考核;专项考核为专项整治活动的考核。
第八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陕西省治超工作综合考核评分标准》,采取分项打分的方法,组织实施。
对各市(区)的综合考核内容为工作目标45分,组织领导20分、责任落实35分。
对交通、公安、工商、煤炭等部门的综合考核,由省治超办按照《陕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考核办法》分别制订相应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其他省级相关部门的综合考核内容,由各部门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部门的评分标准,报省治超办组织实施。
各市(区)综合考核内容中涉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内容的,将作为省级相关部门打分的依据,在履行行业主管职责一项中计20分(履行行业主管职责得分为各市涉及内容总评得分占涉及内容总分的比例乘以20分即为本项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