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葫芦和各类水面漂浮物清除工作的通知
(浙水河〔2006〕31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由于水体富营养化等原因,近年来,我省主要河道和平原河网水葫芦等漂浮物积聚严重,在饮用水源、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等方面带来许多负面影响, 已引起省委、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实施水葫芦等漂浮物的清除,将有助于保障沿江居民饮用水的安全,提高沿江城镇品位,改善生态环境,也是落实生态省建设和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具体行动。为确保河道行洪畅通、有效改善水环境,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葫芦和各类水面漂浮物清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我省的城市和乡村绝大多数依江傍河,河道与全省人民的生活休戚相关。近年来,我省部分河道及平原河网水葫芦和各类杂物漂浮水面积聚严重,带来水质污染、阻碍行洪排涝、恶化水环境等一系列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清除水葫芦和各类水面漂浮物,对保障行洪畅通、改善城乡水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建设“生态浙江”的重要举措。各级水利部门要提高认识、建立班子,抓好落实。自2007年1月至3月底,力求通过三个月的清除工作,使全省主要河道和平原河网水葫芦及漂浮物聚集的情况在主汛期前得到根本改观;同时落实责任制、实现长效管理,使我省的河道水域逐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好本辖区内河道(河网水域)的水葫芦及各类水面漂浮物清除工作。并要研究工作计划,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清除工作。
三、集中行动,限期清除
水葫芦从生长到枯萎一般在每年的五月份至十一月份,因此1至3月份分正是打捞水葫芦的最佳时期,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清除工作。首先要上下游联动,采取联合清除的办法。各地要做好边界河段清除的协调工作,上下游各市、县(市、区)要密切配合。第二要集中力量清除行洪排涝的骨干河道、城镇区域河道等重要水域的水葫芦等漂浮物,乡镇、村分片包干,不留死角。第三要落实堆放场地。各地要与环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明确打捞物的处置方式, 落实堆放场地,做到不留隐患。第四要确保时间。各地要在3月底前,完成清除工作。4月份,我厅将组织有关新闻单位一起开展抽查,对抽查发现措施不力、进度缓慢的,将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