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损溢认定和资产核实暂不纳入工作计划,待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再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3、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收益的清查。
4、损溢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5、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溢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6、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三、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方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对市属各部门和全市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