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将《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医保卡”)转借他人就医、开药的;
(二)参保人员用自己的“医保卡”开药品、治疗单、检查单给他人使用的。
(三)利用“医保卡”开出药品、治疗单、检查单后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四)伪造处方、公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五)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六)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给医保基金造成损失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临床诊疗技术常规,人为的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二次或多次住院的分解住院。
(二)违反住院规定的挂床住院。
(三)挂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医学文书的虚假就医。
(四)患者或医患串通,冒用参保人员身份就医治疗的冒名就医。
(五)违反首诊负责制,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等推诿病人的。
(六)违反临床用药常规及联合用药规范,超剂量、超品种使用非本病种治疗药物及医嘱外用药的滥用药物。
(七)采用虚假宣传,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开药等。
(八)违反规定,将不可报销药品或物品串换成可报销药品的。
(九)违反物价规定,分解项目、超标准、虚假、转嫁收费。
(十)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的。
四、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对发生并经认定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入单位个人年度目标考核。
(一)对初次发生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住院行为的,采取核减或追回当事人定额及所拨付的费用。
(二)对推诿病人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外,限期进行整改,并做出记录。
(三)对冒名开药、住院的,除追回基金损失外,将被冒名参保人员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通报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单位。如属于医患串通,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对相应医务人员作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