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7]2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药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医疗保险服务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的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医疗
保险服务及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行为的管理规定
根据《
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几年来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服务行为及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行为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保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一) 诊治、记帐时应认真核对人、证(身份证)、卡(《医保卡》),不得将非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得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变相扩大医疗保险范围。
(二) 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实行“费用清单”制度。严禁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次数、推诿病人。
(三) 在诊治过程中,应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或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推销)药或向参保病人提供假冒伪劣药品。严禁保健品、日用品等属于个人自付的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四) 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严格规范处方药凭处方销售行为。严禁以药易物或向参保病人提供假冒伪劣药品,严禁保健品、日用品等纳入医保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