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关于学习和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07〕237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及直属各单位: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已于2007年4月9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学习和贯彻《条例》,规范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是全面、系统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为推动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良好形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体制、原则、主体、内容和程序,划分和确定了事故等级范围及内容,同时还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对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发挥关键作用。各单位要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继续加大各项安全措施力度,推动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各单位要组织建设系统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以及建设各方主体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全面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要把对《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与《
刑法修正案(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形式深入的学习、培训和宣贯,使从业相关人员熟悉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原则、事故报告的具体规定、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切实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好事故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