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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年度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2)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单》(一式五份);
  (4)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复核阶段(7月1日-- 9月30日)
  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递交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在《联系单》“区就业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盖章,且在8月10日前将企业复核材料送至有关主管地税部门。有关主管地税部门接到企业复核材料后应先会同有关主管国税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对企业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分别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已享受税收优惠的,还应分别在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加盖“税收优惠已享受”印戳并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复核材料由地税部门于8月30日前送至国税部门,国税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企业复核材料送有关区就业服务机构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复核合格的企业在其《认定证明》的正本上加盖复核合格专用章、并在副本上作出相应记载,于9月30 日前再由各区就业服务机构将经复核的企业复核材料原件返至各企业。
  四、 复核要求
  1、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复核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企业复核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并流转送达。
  2、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尽快通知其进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3、 对在复核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对不参加复核的企业,停止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5、复核结束后,有关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应将复核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五、 其他
  1、 市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将在复核结束后联合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参加复核企业数的15%,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市通报。
  2、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合格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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