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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年度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年度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7]130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杭劳社就[2003]68号、杭国税所[2003]249号、杭地税发[2003]6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等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经研究,现就做好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2006年度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复核对象
  凡持有2006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的企业均应参加复核。
  二、 复核内容
  1、 招用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当年吸纳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或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否正确核算企业盈亏;
  4、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三、 复核步骤
  1、 自查阶段(6月15日-- 6月30日):
  企业按照复核的内容和要求首先搞好自我检查,按照2006年末各项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填写《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年度检查联系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联系单》),并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认定证明》正、副本(《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还须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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