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7年3月中旬以前)。
2007年2月下旬成立市清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工作。各区(市、县)也要及时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3月12日前向局际联席会议报送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二)自查自纠(2007年3月15日前)。
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需要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出相关文件依据。
2.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15日前报清理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情况。
(三)审核上报(2007年3月中旬)。
召开局际联席会议,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是对拟保留项目进行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厅际联席会议审批。
(四)建章立制(2007年4月至5月)。